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就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划分为七类:一类45元/平方米,二类30元/平方米,三类25元/平方米,四类20元/平方米,五类18元/平方米,六类15元/平方米,七类12元/平方米。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耕地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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