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
二、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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