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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