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就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形成了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全国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二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次季度)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按现行规定接受处理。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利用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其他未纳入《公告》的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第六条明确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并对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进行解释。
(四)明确名词词意
《公告》第七条明确“综试区”、“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名词的具体词意。
(五)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八条明确施行时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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