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我市自产自用车辆且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为顺利推进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重庆实际,本公告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要求确定了自产自用车辆且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重庆市范围内按照5%执行。
二、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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