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新模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对全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二、公告内容
(一)本公告中的减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缴纳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环节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后,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定额核定环节按照享受减征后的税额核定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本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预扣预缴环节不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三、公告执行
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减征的方式,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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