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 注】首违不罚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为统一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逾期未申报行为,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裁量基准执行。
一、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年度内逾期未申报不超过4次的,第1次发生处100元罚款,第2次发生处200元罚款,第3次发生处400元罚款,第4次发生处800元罚款。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计算在发生次数内。
三、年度内逾期未申报超过4次的,属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为一次,以此进行次数统计。
本公告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类部分-逾期未申报行为”内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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