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湖南省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株洲市红十字会
4、湘潭市红十字会
5、衡阳市红十字会
6、邵阳市红十字会
7、岳阳市红十字会
8、常德市红十字会
9、张家界市红十字会
10、益阳市红十字会
11、郴州市红十字会
12、永州市红十字会
13、怀化市红十字会
14、娄底市红十字会
15、湘西州红十字会
16、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17、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18、浏阳市红十字会
19、宁乡市红十字会
20、长沙县红十字会
21、醴陵市红十字会
22、韶山市红十字会
23、湘潭县红十字会
24、南岳区红十字会
25、衡东县红十字会
26、耒阳市红十字会
27、云溪区红十字会
28、岳阳楼区红十字会
29、临湘市红十字会
30、华容县红十字会
31、资阳区红十字会
32、桃江县红十字会
33、安化县红十字会
34、沅江市红十字会
35、南县红十字会
36、娄星区红十字会
37、涟源市红十字会
38、冷水江市红十字会
39、新化县红十字会
40、双峰县红十字会
41、北湖区红十字会
42、资兴市红十字会
43、永兴县红十字会
44、嘉禾县红十字会
45、临武县红十字会
46、汝城县红十字会
47、桂阳县红十字会
48、苏仙区红十字会
49、桂东县红十字会
50、宁远县红十字会
51、武冈市红十字会
52、隆回县红十字会
53、武陵源区红十字会
54、永定区红十字会
55、桑植县红十字会
56、吉首市红十字会
57、泸溪县红十字会
58、凤凰县红十字会
59、保靖县红十字会
60、龙山县红十字会
企业和个人相应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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