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分月预缴、按年汇算”的征管制度。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现有对残疾、孤老和烈属等个税减征政策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新税法要求,需对原有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减征范围
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或证明判断。
四、政策内容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
五、执行时间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按年汇算,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渝府办发〔2022〕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国发〔2022〕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