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第二条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经研究,现将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台注释:该文第二条自2017月12月29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据此,电网企业对于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所得应进行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就电网企业的新增电网投资项目而言,新建跨区跨省交直流输变电项目一般有独立的输电价格,可核算收入和成本,但如要做到单独核算该项目的所得,应需找到该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合理方法;而农村电网等项目由于受电网网络特点和电价体制的限制,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格,难以单独计量每个项目的输送电量,因此,无法计算单个项目的收入。
基于上述情况和特点,电网企业新增项目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为妥善解决电网企业新增符合优惠条件投资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问题,应电网企业的申请并征求相关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我们出台了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相关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基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我们规定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来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符合优惠条件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计算方法: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见公告正文。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见公告正文。
(二)对优惠项目的管理和备案做出了规定
鉴于电网企业新建项目数量较多,为简化税企双方日常逐一备案的繁琐手续,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对公告的执行日期及以前事项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度计算,故规定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事项拟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则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一篇: 财税〔2013〕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3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0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2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8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39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8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0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5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4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6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50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