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增强文件适应性、严谨性和系统性的重要措施。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顺利落地实施,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与印花税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宣布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
(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冀税二字〔1989〕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中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相冲突,故宣布《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在此之前,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相关规定,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1年第4号)删除。]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以下称1187号文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1187号文件已全文废止,故宣布《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冀税三字〔1991〕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全文废止。
(三)由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故宣布《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冀税三字〔1991〕第25号)全文废止。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以下称150号文件),授权省税务机关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150号文件已全文废止,故宣布《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第4号、2021年第4号修改)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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