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总局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需明确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
二、对公告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对公告第一条的说明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体表现之一就是逐步简并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公告规定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在授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了申报频率,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对于不经常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可选择按次申报。
(二) 对公告第二条的说明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属于不经常发生的纳税事项,适宜推行按次申报缴纳。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频繁产生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也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对公告第三条的说明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来源于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发生的年度变化,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将方便纳税人进行计算,减少申报次数。
(四)对公告第四条的说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属于偶发性业务,适宜采用按次申报缴纳的方式。如应税凭证明显增加,也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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