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25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津人发 〔2021 〕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适用对象
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适用时间
依据区级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达暂停办理被征收房屋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或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时间,作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三)减免的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人与被征收、征用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 (购置、安置)等补偿类协议所载金额。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问题
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24号)第一条第六项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 〕 2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中所列文件同时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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