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和第一条第(四)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明确了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有关“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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