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资格认定
厦门市税务局结合参保单位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可享受缓缴的行业中: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
参保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流程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每月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时确认是否申请缓缴。
四、结束缓缴和补缴
(一)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在办理减员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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