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7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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