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3-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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