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其财产损失可先按本文所附清单进行税前扣除,然后再将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报送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8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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