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5-29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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