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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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67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46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430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35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5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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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21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15663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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