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铁道部及所属企业调整汇总(合并)纳税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铁道部及所属企业调整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的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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