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合 计 2970
2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847 北京市宣武区
3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75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79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53 北京市东城区
6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2 浙江省杭州市
7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280 陕西省西安市
8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9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96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工程机械总公司 34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
1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110 广东省广州市
12 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 38 河南省郑州市
13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105 北京市东城区
14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105 甘肃省兰州市
15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 37 天津市南开区
16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13 北京市宣武区
17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89 安徽省合肥市
18 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 25 北京市西城区
19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34 广西区桂林市
20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 51 天津市河东区
21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37 河南省洛阳市
22 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23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62 山东省济南市
24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 32 广东省广州市
25 洛阳轴承研究所 108 河南省洛阳市
26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62 河南省郑州市
27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19 北京市东城区
28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 27 辽宁省沈阳市
29 成都工具研究所 45 四川省成都市
30 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9 重庆市北碚区
31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 13 甘肃省兰州市
32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22 河南省郑州市
33 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 11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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