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35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 350 山东省青岛市
2 青岛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800 山东省青岛市
3 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1250 山东省青岛市
4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300 山东省威海市
5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 200 江苏省连云港市
6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
7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50 江苏省苏州市
8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100 江苏省南通市
9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150 江苏省张家港市
10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500 天津市
11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100 广东省中山市
12 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 350 广东省广州市
13 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600 广东省广州市
14 深圳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500 广东省深圳市
15 深圳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300 广东省深圳市
16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 806 北京市
17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展品运输分公司 50 北京市
18 中国外运辽宁有限公司 100 辽宁省大连市
19 辽宁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50 辽宁省大连市
合 计 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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