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均受托资产投资收益、管理费收入、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3,06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人均受托资产投资收益和管理费收入)的原则送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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