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9.71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应缴所得税等)、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等)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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