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58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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