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山东、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3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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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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