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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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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