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1-04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新增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分公司、福建分公司和广东分公司,均为其全资分支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条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各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财政部(预算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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