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12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地址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 437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 305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432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370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240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48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51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38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43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27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224 | 北京市丰台区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16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70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41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113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 计 | 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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