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蒙古、江苏、湖北、广西、贵州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上一篇: 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函〔2008〕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