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际额为24.50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2007年,以2006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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