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广东、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2004年管理费的申请》(中航材[2004]20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数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854 北京市朝阳区
2 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35 北京市
3 深圳中航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5 深圳市宝安区
4 北京华材航空客货服务公司 65 北京市
5 北京航工经济发展公司 10 北京市
6 北京三元飞机刹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5 北京市
7 中航材租赁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
8 中国民航物资设备公司 78 北京市朝阳区
9 天津渤海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 15 天津市
10 中国航空器材上海公司 120 上海市
11 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公司 7 北京市朝阳区
12 广州南方航空器材公司 5 广州市
13 北京航材泰科通信技术发展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14 武汉华中航空器材公司 20 武汉市
15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50 北京市顺义区
16 北京竟天寄售站 300 北京市
17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110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国航空器材北方公司 36 沈阳市大东区
19 中国航空器材西南公司 170 成都市双流机场
20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北公司 30 西安市沣镐路
合计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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