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4]运股财字第318/21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3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500 天津市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1438 上海市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
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900 青岛市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本部 600 青岛市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 200 江苏省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50 江苏省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100 江苏省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150 江苏省
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600 广东省
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 350 广东省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0 广东省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0 广东省
深圳中外运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50 广东省
合 计 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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