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7号)收悉,批复如下:
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并销售电力蒸汽等能源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对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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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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