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陕西、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水电顾财[2004]003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46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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