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防科工委(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适应国家对军品生产管理的特殊要求,规范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军品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5]10号)的规定精神,现对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立项的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执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提出申请,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核管理制度。其中: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报省级国防科工委(办),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准);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报国防科工委,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三、申请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年7月20日前报送当年1-6月的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前一年7-12月的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国防科工委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防科工委(办)协同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每年分两次集中核准。
四、企业在递交军品技术改造项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国防科工委批准立项的军品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
(二)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有变更的,需提供原审批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
(三)《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附后);
(四)设备购置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五、《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及相关资料,经核准后,《审核表》由核准税务机关留存,相关资料退回企业。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审核确认的抵免设备投资额(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国产设备投资总额的40%),将核准文件(式样附后)逐级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分别抄送国防科工委和省国防科工委(办)。国防科工委和省国肪科工委(办)将核准文件和退回资料及时转交相关企业。
七、年度终了后,企业凭核准文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执行。
八、2005年6月底以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在2005年7月20日前申报。2005年下半年以后实施的军品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时间申报。
九、加强保密管理。军品项目保密性强,各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除上述规定报送的文件资料外,各级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要求企业提供与军品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不得下放相关的审核管理权限。核准文件均以机密文件行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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