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所[2005]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经过户登记公告后才能生效。虽然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03年度签订,但鉴于该股权转让业务得到国资委批准和过户登记、公告均发生在2004年度的实际情况,其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在2004年度。请你局据此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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