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9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亦可以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单位: 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区
1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100 四川省
2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70 重庆市
3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
4 山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94 山东省
5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90 湖北省
6 成都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4 四川省
7 沅江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50 湖南省
8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12 四川省
9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50 云南省
10 长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10 吉林省
11 达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8 四川省
12 西昌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2 四川省
13 绵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2 四川省
14 河南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60 河南省
15 广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40 广东省
16 厦门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50 厦门市
17 西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35 陕西省
18 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54 湖北省
19 枣庄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1 山东省
20 天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68 天津市
21 淮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40 江苏省
22 通威饲料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40 浙江省
23 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40 江苏省
24 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40 湖南省
25 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40 江西省
合 计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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