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183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228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11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347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93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74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455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136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364 北京市
10 国营四七一厂 10 甘肃省
11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10 河南省
合 计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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