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陕西、山西、云南、辽宁、湖北、河南省、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2家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所属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28户全资控股企业、大连船舶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天津船舶工业公司的16户全资控股企业、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船舶工业集团所属上海造船中心的37户全资控股企业、广州造船中心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天津船舶工业公司、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本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在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云南省昆明市、重庆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各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2.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略)
上一篇: 国税函〔2006〕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200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0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