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浙江湖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火力发电及灰渣再利用,属于从事能源项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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