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管户发生了不同变化。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的情况,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的定期报送制度
自2006年起,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国税系统统计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分新办企业、内转外企业和自然消亡企业)、管理的总户数情况。地税系统统计每年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及影响所得税额(分老转新企业、内转外企业和自然消亡企业)、管理的总户数情况。
二、统计口径
(一)新办企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为新办的企业,包括享受所得税优惠和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
(二)内转外企业:
1.国税系统统计的内转外企业:原为国税系统管理的内资企业,经过并购、重组等形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企业;
2.地税系统统计的内转外企业:原为地税系统管理的内资企业,经过并购、重组等形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划归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
(三)老转新企业:原由地税系统管理的企业,被重组或者兼并后按财税〔2006〕1号文件认定为新办、并划归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
(四)自然消亡企业:按有关规定终止的企业。
三、报送时间及形式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系统《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可传真至010-63417974或上传至总局ftp/centre/所得税管理司。
四、报送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总局,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向省级税务机关的上报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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