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号)。
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农总财[2005]179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5年起,由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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