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2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2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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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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