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陕西、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的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山川机械厂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上述(集团)公司、总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集团)公司、总厂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各(集团)公司、总厂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集团)公司、总厂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总厂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各(集团)公司、总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各(集团)公司、总厂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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