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393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92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340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367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176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83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48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34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71 | 安徽省铜陵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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