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北车财[2005]2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北车集团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4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2 中国北车集团牡丹江机车车辆厂 14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3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37 吉林省长春市
4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客车厂 85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293 辽宁省沈阳市
6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厂 408 辽宁省大连市
7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 271 河北省唐山市
8 中国北车集团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50 天津市
9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 174 北京市
10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28 北京市
11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235 山西省大同市
12 中国北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 182 山西省太原市
13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 192 山西省永济市
14 中国北车集团济南机车车辆厂 161 山东省济南市
15 中国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 139 陕西省西安市
16 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 62 甘肃省兰州市
17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 17 辽宁省大连市
18 中国北车集团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 38 山东省青岛市
合计 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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