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第一重型机器厂重型铸造厂 齐齐哈尔
2 第一重型机器厂重型锻造厂 齐齐哈尔
3 齐齐哈尔一重工具制造厂 齐齐哈尔
4 齐齐哈尔北方重型设备修造厂 齐齐哈尔
5 中国一重集团齐齐哈尔中实运业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
6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一重机械装备厂 齐齐哈尔
7 黑龙江第一重型机构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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