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发展,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1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公 司 名 称 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艺国际储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艺华龙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 中艺礼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 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艺名人艺术珍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艺陶瓷贸易实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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